当事人信息

罪犯岳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湘06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湘01刑更32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1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累计5个表扬加考核分231.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岳倩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及获得的表扬数,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岳倩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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