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希,系职员。
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涛,住浑江区。
被执行人: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杜彬,系经理。
被执行人:孙贵华,男,住通化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王秀媛,女,住通化市东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贵华、王秀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622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