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举兵,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举关,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秋红,贵州律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城东新区发展大道金诚广场6栋2楼。
法定代表人:魏金阳,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举兵、马举关、周云云、吕静因与被上诉人李瑞桓、李阳洪、贵州纳雍金和置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00元,由上诉人马举兵、马举关、周云云、吕静自行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