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4,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延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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