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某4,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延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