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成民,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

法定代表人:金玉龙,该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贵,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北崴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北崴子村。

法定代表人:万太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宗伟与被告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北崴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宗伟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宗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孙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宗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远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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