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永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阳,系叶永安儿媳。

被告:魏俊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魏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永安与被告魏超、魏俊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叶永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永安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永安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永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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