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雷凯,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居民身份号码:61212XXXX XXXX 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小平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在5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并提供了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283的大家财产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小平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及银行存款在54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大荔县昊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秦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