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洛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卢广荣,男,1994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卢广荣罚金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8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卢广荣缴纳罚金40000元,被执行人卢广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卢广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卢广荣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卢广荣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9月13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1480元,已依法划拨,并转交刑事罚金,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对当地法院委托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卢广荣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广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卢广荣予以司法拘留,因执行人卢广荣在监服刑,司法拘留咱不能实施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广荣负有继续上缴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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