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陈西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91450100MA5PJ533X3。

法定代表人:庞秀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益生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广西金桥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2栋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WPOB9K。

法定代表人:毕彦君。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益生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诉称

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益生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513.77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59513.77元的保单保函[编号:BHGX20210759]为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诚翔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益生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513.77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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