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常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学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梅、常征与被告赵学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红梅、常征于2021年8月23日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红梅、常征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常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红梅、常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张红梅、常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俊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玮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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