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巧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韩占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巧香诉被告韩占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田巧香于2021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韩占笔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占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巧香撤回对被告韩占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田巧香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进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