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汪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承贵与被告汪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李承贵与原告汪俊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承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承贵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承贵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小 花
审判员 拉 尔 布
审判员 陈 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