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屈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付东,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36号。
负责人姜卫其。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东、第三人华容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