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付欣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世纪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付欣欣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在已审查终结。

付欣欣称,2013年9月20日,付欣欣与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135万元。现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故要求解除对正恒公馆1号楼13号门市的查封。

本院查明

现审查查明: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281财保1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商业门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7年2月14日、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498号、(2017)吉0281民初121号、(2017)吉028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分别判令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吉林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笔拆迁补偿款均为500万元。现上述三件案件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9年1月7日,付欣欣向本院提出终止对上述门市房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吉028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付欣欣的异议请求。付欣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应否对正恒公馆1号楼13号门市房中止执行的问题,本院已经作出(2019)吉0281执异7号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异议人付欣欣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付欣欣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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