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姜旭军,董事长。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迎宾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科东路3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左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镇桃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左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江德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兴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何佳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迎宾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左燕、左静、江德伟、何兴全、何佳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七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日、5月1日,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四川迎宾一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成国用(2012)第××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11153号、第0011390号、第0011255号、第0011157号、第0011346号、第0011201号、第0011174号]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川0181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川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四川迎宾一号酒店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川14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四川迎宾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左燕、左静、江德伟、何兴全、何佳仪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债券、车辆的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左燕、左静、江德伟、何兴全、何佳仪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澌岷
审判员 谭文胜
审判员 唐丹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