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玺,许昌市建安区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第三人:张军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利霞与被告张小召、第三人张军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利霞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利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利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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