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2012年4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5月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7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祝华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9日、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继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祝华窜至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村××公寓××栋××单元对面车库内,窃得被害人潘某放置在车库内的浙AD××××大众牌小轿车备用钥匙,随即被告人张祝华将停放在车库门口的车牌号浙AD××××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上和路上文山综合大楼门口停车场,期间窃得放置于车内5个一元硬币、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因该车子油量不足无法行驶,被告人张祝华将车牌号浙AD××××大众牌小轿车遗弃在停车场。
2020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祝华将车牌号浙AD××××大众牌小轿车遗弃后,步行至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村委门口(浙AD××××大众牌小轿车遗弃点附近),找到车牌号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并在车内找到车钥匙,随即被告人张祝华将该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桐庐县凤川街道,将该车藏匿于凤川街道华纳斯针纺服务有限公司边弄堂内。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祝华发现该车还停在原处,于2020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间,其多次驾驶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往来于桐庐、富阳等地。案发后,被告人张祝华在桐庐县××街道××村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浙AD××××大众牌小轿车、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已被民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6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价格为28000元。2020年11月17日,经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浙AD××××大众牌小轿车、一瓶农夫山泉水价格分别为97000元、2元(合计价格97002元)。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车辆外观、车损照片、购车凭证、行驶证、机动车维修结算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监控录像视频;被害人潘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祝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祝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祝华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且先后两次拒绝本院依法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祝华在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村××公寓××栋××单元对面车库内,窃得被害人潘某放置在车库内车牌号为浙AD××××大众牌小轿车的备用钥匙,后将停放在车库门口的该小轿车驾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上和路上文山综合大楼门口停车场,期间窃得放置于车内的5个一元硬币、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后因该车子油量不足无法行驶,被告人张祝华便将小轿车遗弃在停车场内。
2020年10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祝华将大众牌小轿车遗弃后,步行至附近的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村委门口,找到车牌号为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并在车内找到车钥匙,便将该车驾驶至桐庐县凤川街道,并将该车藏匿于凤川街道华纳斯针纺服务有限公司边的弄堂内。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张祝华发现该车还停在原处,便多次驾驶该车往返于桐庐、富阳等地。
经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浙AD××××大众牌小轿车、一瓶农夫山泉水的价格分别为97000元、2元(共计97002元);经杭州市余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浙AS××××金杯牌小型汽车的价格为2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祝华在桐庐县××街道××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30日17时左右其车牌号为浙AD××××大众轿车停放在××街道××村××公寓1栋3单元对面车库门口,车辆上锁,备用钥匙在车库,10月31日发现车辆丢失,后于11月9日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上文山综合大楼门口停车场找到车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三床蚕丝被、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5、6个一元硬币丢失的情况。
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30日6时30分许,其把车牌号为浙AS××××白色金杯面包车停放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村委门口,车辆未上锁,未拔钥匙,直到11月2日上午8点多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公安报案的情况。
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扣押大众牌黑色小轿车一辆、金杯牌白色小型汽车一辆和车钥匙一把,并将车辆及钥匙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认定,大众牌小轿车一辆的价格为97000元,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的价格为2元,金杯牌小汽车一辆的价格为28000元。
5、车辆购销合同、增值服务委托合同、税收缴款书、机动车维修单、发票、行驶证、车辆档案,证实大众牌黑色小轿车和金杯牌白色小型汽车的购置及车辆权属等情况。
6、车损照片,证实浙AD××××大众牌黑色小车辆被偷后的受损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浙AD××××大众轿车和浙AS××××白色金杯面包车被盗地点与附近概貌。
8、监控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祝华窃得二车后的行车轨迹及车辆遗弃位置等情况。
9、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祝华辨认出其盗窃二车的地点及其停放车辆的地点。
1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祝华在桐庐县××街道××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11、户籍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祝华的身份和前科情况。
12、被告人张祝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20年10月31日凌晨在××街道××村××公寓下一个车库门口发现大众牌小轿车,在排气管后捡到车钥匙,后将车开走,当行驶至余杭闲林街道上和路杭州英特外国语学校附近时发现车子没油开不回去了,便将车停在附近的停车场,其还从车后备箱拿过一瓶矿泉水,在车内拿过5个硬币。后其在停车场附近找到了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凑巧车钥匙还在,其就把车开回桐庐,停放在凤川街道加油站附近一个厂房旁边的弄堂里,过了2、3天发现金杯车还在弄堂里,就将车开到青山乔林路边的弄堂里藏起来,并在接下去的两星期左右的时间一直开这辆车,最后将车停放在凤川街道滩头村的一棵樟树边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关情节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