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聂太海,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峰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印塘乡吴湾村刘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3048004Y。
法定代表人朱应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泽华诉被告双峰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泽华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泽华撤回对被告双峰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