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邓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陈玲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担保人:吴燕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军与被告邓益、陈玲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益、陈玲芝名下银行存款51,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燕平以其名下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15,000元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邓益、陈玲芝名下的银行存款51,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吴燕平名下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62×××43)内的存款15000元。

案件申请费535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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