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闭建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伟荣,男,****年**月**日出生,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系闭建安的儿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凭祥市凭祥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51481MEA5540026。
负责人:樊昌彬,主任。
被告:邓家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陈璜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黄福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闭建安诉被告凭祥市凭祥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闭建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伟荣、江宗立,被告新华居委会负责人樊昌彬,被告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闭建安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于2018年作出的原屏山××队位于铁路旁的拆迁安置用地分配方案;二、本案受理费由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承担。事实和理由:闭建安与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均系新华居委会居民,凭祥市凭祥镇新华社区原屏山××队(以下简称原屏山××队)现已撤销。原屏山××队的集体土地位于凭祥区域市郊,1985年开展土地承包责任制后,闭建安一家承包了村集体的1.66亩土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使用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凭祥市陆续征收屏山××队的集体土地,并将咘咙、铁路旁的两块地划拨给村民作为拆迁安置用地,其中铁路旁的面积为6.57亩。凭祥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与凭祥镇(原屏山××队)签订协议时,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作为村民代表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没有加盖公章。2016年,凭祥市发改局发文批准铁路旁的地块作为屏山××队的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共建2层商铺30间,2018年11月16日,凭祥市人民政府对铁路旁的用地进行了批复。同年,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擅自制作分配方案,对铁路边的地块进行了分配,闭建安分到一块(60平方米)。后经查询分配方案,闭建安发现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将闭建安的承包土地面积记成1.110亩,按照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制定的计算公式,闭建安实际少分配了65平方米。闭建安找到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要求更正并补足,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找出各种理由推脱,还将尚未分配的一块土地拿去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提起诉讼,以维护闭建安的合法权益。
闭建安为其陈述在本案庭审上举证了如下证据:
协议书、屏山××队土地红线图、征地范围红线图,证明:(一)凭祥市将铁路旁的6.57亩土地划拨给屏山××队作为拆迁安置用地;(二)征地办与原屏山××队签订协议书时,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作为村民代表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没有加盖公章。
被告辩称
新华居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中原屏山××队没有盖章的原因是当时社区才有公章,小队的原屏山××队是没有公章的。
邓家生同意新华居委会的质证意见。
陈璜谱、黄福环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凭祥市发改局文件、凭祥市政府函两份、建设用地红线图、不动产权证,证明凭祥市政府同意将铁路边的6.57亩土地划拨给四队作为拆迁安置用地,建成2层商铺30间,2019年该地块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分配情况表、拆迁安置总平面图,证明:(一)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主持分配划拨的拆迁安置用地,将闭建安承包的1.66亩土地误记为1.110亩,导致按照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计算方式少了65平方米;(二)闭建安在铁路边实际分到的地块为一块60平方米。
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黄福环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闭建安的证明内容不认可,分配都是公平公正的。
四、土地承包使用证,证明闭建安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为1.66亩。
新华居委会、邓家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经过期失去效力。
陈璜谱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黄福环认为该组证据的证件已经过期,因为上面写的时间是1985年一2000年而已。
五、录音光碟1张,证明本案起诉前闭建安曾找到陈璜谱要求解释方案,陈璜谱说按照承包亩数来分配,但庭审中黄福环又说是按照人口数来分配,两个说法不一致。
因庭审设备限制无法当庭播放的缘故,本院就当庭收到的本组证据转发给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并当庭要求其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在上述指定的时限内均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的书面质证意见。
新华居委会辩称,其与闭建安之间没有矛盾纠纷,之所以闭建安起诉新华居委会,是因为闭建安对新华居委会给他们做的调解方案不满意,相关的调解图片以及笔录均有双方签字,因此其一方认为闭建安起诉新华居委会是不正确的。庭审后新华居委会提交书面答辩词进一步辩称:一、根据闭建安提出的分配方案人口与亩数的问题,这中间并没有什么冲突之处。亩数是根据家庭人口而定的,他们的分配方案都是按1980年至81年初,在屏山××队有户籍的人口,参加过生产队劳动的即为劳动力每人分得0.294亩地,未参加劳动的即为非劳动力,每人只能分得0.184亩,这是由他们本队集体讨论而形成的一种分配方案,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个人是不能够更改的。二、闭建安提出他的1985年土地承包证上有1.66亩土地但现在只有1.110亩的问题,黄福环、陈璜谱在法庭上已作说明,不再重复。三、闭建安诉求依法撤销2018年作出的原屏山××队位于铁路旁的拆迁安置用地分配方案,这项诉求完全是无理由的诉求,原因是该安置用地是凭祥市人民政府根据政策批复给原屏山××队农民的拆迁安置用地,让群众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建设为商铺出租,并按规定办理了各项手续,层层审批,并经本队社员集体讨论而形成的一种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机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是不能够更改的。四、闭建安不能把新华居委会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因为新华居委会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责任,且新华居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闭建安一方的闭伟荣也签了字,即使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也只能是旁听,不能为被告,望法庭公平公正按事实判决,并要求法庭判决闭建安赔偿各人的误工补助费、精神损失费。
新华居委会为其抗辩当庭举证了如下证据: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息诉罢访书、调解图片,证明闭建安和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发生的纠纷曾经到新华居委会进行调解。
闭建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新华居委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邓家生辩称,对闭建安对其的起诉不同意,分配方案并不是其一个人决定的,而是通过全体社员表决决定的方案。
邓家生对其抗辩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陈璜谱辩称,其以前是屏山社区队长,之后任主任。当时的分配方案经过开会由全体社员不见面进行表决,当时小队除了其三个代表之外还有两位代表分别是黄徽洁、张毅,其五人组成了临时领导小组,其身为社区队长,依法公平公正作出的分配方案,并召开了村民大会,闭建安本人也有在场,只是闭建安看一下就走了。我们分配的35块土地现在已经建房25块了,但是闭建安对建房情况不满意,所以才产生今天的纠纷。分配方案临时领导小组都是进行过开会讨论,如果没有开会讨论,产生今天的纠纷是临时领导小组的责任,但是临时领导小组已经开会了并且大队其他社员都认可的情况下,其认为责任不在临时领导小组。对闭建安的诉求其不同意,分配方案已经确定了,不能撤销。
陈璜谱对其抗辩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黄福环辩称,大队的分配方案是在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上进行分配,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在本队户口的都可以进行分配。征收土地以后,政府为了安置民生而划分了相应的置留地,安置地的分配是按照劳动力0.24亩也就是35平方米,非劳动力0.184亩也就是22平方米的方案来进行分配。闭建安户5人,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3人,合计一共136平方米,置留地闭建安3人一共获得54平方米,所有获得总计一共190平方米。所有参与土地分配的人所获得的都是一样的,分配方案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谁多谁少的情况。
黄福环为其抗辩当庭举证了如下证据:
一、2007年8月22日分配表,证明征地方案当时也是按照亩数进行分配的,上面有新华居委会盖章。
闭建安确认该组证据真实,但认为没有给其看过。
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二、分配表,证明分配所获得的房子平方数都在分配表上写明。
闭建安认为该组证据与其举证证据三是一致的。
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综合各方的陈述与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闭建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综合闭建安与新华居委会、黄福环的举证情况以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对闭建安与新华居委会、黄福环的证据具体认证如下:
对各方均无异议的闭建安证据二、三,依法直接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之一;对能够与上述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闭建安证据一协议书、屏山××队土地红线图、征地范围红线图,以及黄福环证据一2007年8月22日分配表,亦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之一;对与有效证据即闭建安证据三一致的黄福环证据二分配表,亦依法直接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之一。
闭建安的证据四土地承包使用证,证内明确注明“承包期由1985年至2000年共15年”,因闭建安对该证所记载的内容,再无有效证据佐证证实在上述承包期届满之后还能继续合法有效承包,故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不予确定,并对闭建安据此证据提出关于其“承包土地有1.66亩”的起诉意见,不予采信;证据五录音光碟1张,因无有效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也不予发表质证意见,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并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定。
第三,新华居委会的证据人民调解调查笔录、息诉罢访书、调解图片,能合法、真实地证实闭建安与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发生案涉矛盾纠纷后,新华居委会予以调处的过程,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之一。但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闭建安和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在案涉纠纷发生后,双方曾经到新华居委会进行当面调解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为进一步核实证据及有关事实情节需要,于2021年6月7日会同各方当事人前往案涉地区进行了查看,见案涉地区中:位于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原规划建设的30幢联体楼房地区,已建成或在建楼房共有16幢(每幢都是3层半以上);位于咘咙屯北面安置区,原屏山××队村民受领安置地块所在区域,即原屏山××队村民已经和原屏山其他小队的村民一起已建或在建的三排联体楼房中,已经有大部分楼房建成投入使用,而闭建安户名下地块上则是尚存在多年前修建使用但现在已荒废的砖瓦房。
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及法庭笔录,可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屏山××队被撤销后,为持续做好后续工作,成立了由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与案外人黄徽洁、张毅共同组成的临时领导小组。临时领导小组成立后,曾就有关原屏山××队的相应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事宜上报给新华居委会,新华居委会于2007年8月盖章同意了相应分配方案。2016年6月,凭祥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凭祥市凭祥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屏山××队)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原屏山××队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2层商铺30间共1200平方米,一楼为铺面,二楼为仓库或配套住房等。2017年3月,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代表原屏山××队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征地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了:乙方配合甲方征收位于金祥小区北面集体土地1.826亩和五里桥水库南面集体土地5.58亩;甲方于2018年1月30日为乙方办理位于金祥小区北面6.57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根据初步规划设计,扣除道路和绿化等用地后,乙方位于金祥小区北面6.57亩可建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30幢,乙方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设计、统一立面,并完善报建报批手续进行建设等内容。2018年11月,凭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划拨凭祥市凭祥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屏山××队)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同意将位于原××小区北边铁路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队,用地面积为4380.96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征地拆迁安置用地。2019年,原屏山××队就座落于凭祥市的4380.96平方米土地,获得了国家职能部门确认的不动产权,该土地共用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18年11月,凭祥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批复后,原屏山××队临时领导小组就案涉拆迁安置用地进行了制表分配,其中列明闭建安名下情况是:61年自留地分配情况人口2、应得面积M0.084、应得数54,80年责任田分配情况人口5、亩数1.110、应得数134,两项合计188;咘咙傍分配房1.5、数㎡90,铁路傍分配得房1、数㎡60,两项合计150;剩余38,实际剩余8㎡(半房)。2018年12月,凭祥市建筑设计院作出原屏山××队征地拆迁安置总平面图,就位于凭祥市的4380.96平方米案涉征地拆迁安置用地作出了总平面设计图样,对拟建30幢联体楼房(每幢3层半)等建设位置、户名等进行了划分,闭建安户位列其中之一。2020年4月,闭建安儿子闭伟荣以“小队少分1间房地60㎡,现要求按照旧土地承包证上的1.66亩计算”等为由反映到凭祥镇人民政府;同年6月,闭伟荣以签名捺印方式做出了一份其中载明“……本人向社区、镇政府反映原屏山××队位于咘咙屯北面及金祥小区铁路旁的拆迁安置用地存在分配不均及不公平,具体分配方案未公示,姓汤山、法官山、山塘、五里桥水库、田心路铁路旁抽水房等地的征地款未公示……经凭祥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工作组调查核实及调解,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根据新华社区(原屏山××队)社员代表陈黄谱、黄福环提供的原屏山××队位于咘咙屯北面及金祥小区铁路旁的拆迁安置用地方案,兴康山、把关山、三塘、五里亭、田心路旁抽水房等地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及去向,我本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同意息访……”的息诉罢访书。2021年3月15日,闭建安提起本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人的原屏山××队临时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问题。经查,本案虽无诸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证据证明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临时领导小组成员是经过村民选举表决产生,但综合本案全部有效证据反映:一、新华居委会证据息诉罢访书显示,闭建安一方对原屏山××队包括田心路铁路旁抽水房等多地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及去向的处理结果,是没有异议的;而根据闭建安也确认为真实的,包含有上述征地款分配方案内容的黄福环证据2007年8月22日分配表中,就已标明当时的屏山××队结算分配小组包括有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人,当时的新华居委会也盖章同意了此分配方案;二、闭建安证据协议书、屏山××队土地红线图、征地范围红线图上,不单都有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三人的签名捺印,而且征地办和凭祥镇人民政府对其中的协议书都予以了盖章确认。综上从常理理解,以及根据文书制作审批的一般基本原则要求出发,对于涉及上述征地安置补偿等重要事项,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人作为当时原屏山××队撤销后的临时领导小组成员,不但是得到了原屏山××队包括闭建安户等村民在内的实际认可,也是得到了当时包括新华居委会、征地搬迁安置职能部门等单位的实际确认。闭建安现在本案中对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人的原屏山××队临时领导小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但没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提出的有关异议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分配方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应予撤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等的规定,对于涉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或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在本案中,根据有效证据证实,涉及对闭建安户以1.110亩为基础标准决定发放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项,早在2007年8月就已经作出,闭建安一方对此分配方案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双方也当庭确认,对闭建安户以1.110亩等数据为基础标准计算每户应得楼房占地数量的案涉分配方案(即闭建安证据中的分配情况表、拆迁安置总平面图),均系2018年作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已查证情节,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佐证证实闭建安曾在上述法定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案涉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根据闭建安于2021年3月15日才提起本案撤销之诉的实际情况,应确定闭建安的有关撤销权已经消灭。
关于案涉分配方案未经民主评议程序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本案经审理后,的确可确认本案没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分配方案是经过了村集体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通过的。但是,正如以上阐述,案涉分配方案作出后,不但长期没有包括闭建安户在内的原屏山××队村民明确提出异议,而且从本案陈黄谱等人的抗辩,特别是在本案庭审后本院会同各方当事人前往案涉地区进行实地查看可知,包括闭建安户在内原屏山××队大多数村民均已受领案涉分配方案所涉及的咘咙屯北面安置区、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的各户地块并修建楼房,其中闭建安有异议的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已建或在建的楼房已经有16幢,考虑该地原规划给30户修建30幢楼房而现在已建或在建已超过半数,根据村民已实际受领地块并建房的行为与巨大投入(每幢都是3层半以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认案涉分配方案是得到了大多数以上村民的实际认可,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关于本案的其他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闭建安还提出案涉土地属于三产用地,只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建设,不应分配村民,更不能予以出售等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一、本案案涉分配方案中闭建安有异议的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正是有了国家职能部门的明确许可,原屏山××队才将该地块在许可范围内分给了包括闭建安户在内的30户村民,因此案涉分配方案在此事实情节上,是有合法依据的;二、闭建安在起诉中诉称其原来承包土地是1.66亩,却被记成1.110亩导致其少分配了65平方米,但一方面闭建安主张的“1.66亩”已因其所记载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早于2000年失效而没有了合法证明力,则另一方面结合陈璜谱在本案庭审上说明的计算公式,闭建安以1.66亩为基数计算所得数额即1.66×120=199.2,以及案涉分配方案中分配表记载以1.110亩为基数计算所得后确定的134,然后用前者减去后者的所得数,即199.2-134=65.2来提出其一方被少分65平方米地块的异议,进而提出主张撤销案涉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分配方案的要求,就已经没有了合法合理的依据;闭建安还诉称案涉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中有地块被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等人出售,但并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证实;三、闭建安在本案庭审后向本院提交(2020)桂14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以佐证“个人无权处分集体土地”的观点,但经查,该判决涉及的争议事实性质与本案的争议事实性质并不相同,且该判决涉及的争议地块也并不在闭建安在本案提出异议的金祥小区北面铁路旁安置区分配方案内,故闭建安提出上述观点及相应案件裁判文书,与本案没有关联。
综上所述,闭建安关于“依法撤销新华居委会、邓家生、陈璜谱、黄福环于2018年作出的原屏山××队位于铁路旁的拆迁安置用地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有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闭建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计收50元,由闭建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