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栾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被告:李岳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栾海云与被告杨松、李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栾海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栾海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