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陈红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家明与被执行人陈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红国偿付申请执行人韩家明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张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红国追偿。案件受理费24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88元,由原告韩家明负担1311元,被告陈红国负担1677元。被告张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家明以“漏列担保人张健为被执行人,需重新立案执行”为由,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