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学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金某2,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涂料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某1与金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金某2收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金某1支付自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57,000元,但被执行人金某2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2以其工资未发放为由请求宽限一定时间,并承诺抚养费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本院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金某1付清,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金某2的还款计划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马某,其同意被执行人金某2的还款计划,并电话同意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金某2的强制执行,待被执行人金某2不履行还款协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某1的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3124民初644号案件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春 审判员 艾孜孜·吾买尔 审判员 克赛尔江·阿尤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