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52447240。

法定代表人:姚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30224XXXX,住杨陵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陕0403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9966.1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2元、执行费139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潘某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潘某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8日、9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潘某名下的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合同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潘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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