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婧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蓉,女,系张婧兰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荣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香港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2992631F。
法定代表人:徐瑞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全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铭宪、张婧兰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荣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铭宪、张婧兰对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闽众鉴2020第(02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书面形式提出较多异议,一审法院未就张铭宪、张婧兰的异议进行处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铭宪、张婧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