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杨建德,职务: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王学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偏关县陈家营乡韩家沟村人。 被申请人:于玉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偏关县南堡子乡南沟子村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学峰、于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晋093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峰、于玉花81720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12个月。经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作出(2019)晋0932民初4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9)晋0932民初4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已作出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学峰、于玉花名下的人民币8172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