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亮,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富建材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鸿世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办怡景名苑22幢S-06号。

法定代表人:叶雪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一号。

诉讼代表人:施允峰,破产管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朱克平,住金坛市。

原审被告:赵德成,住南京市江宁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江苏宏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丰公司)、朱克平、赵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审法院未就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宏富建材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1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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