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环与被告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利息33600元(时间2017.12-2020.7月,月利息1.5分,32个月,利息33600元;3、此后利息从2020年8月份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做工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到李玉环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约定月息为1.5分,借款人:陈永亮,2015年11月24日。”现原告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曾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迟迟不愿偿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永亮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庭审中,李玉环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陈永亮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李玉环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4日,陈永亮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李玉环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借款后陈永亮按期付息至2017年11月,此后本息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永亮向李玉环借款7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玉环诉请的逾期利息,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共计32个月33600元(70000元×1.5%×32个月),此后利息本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玉环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3600元,本息合计1036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公告费300元,由陈永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陶成成 人民陪审员  杨启东 人民陪审员  何梅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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