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职工,现住长子县。 委托代理人:原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住所地长子县城南大街。 负责人:赵志斌,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玲与被告山西省长子县淀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玲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海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