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江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景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和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7日作出(2006)赣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8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9年1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上账金额为4000元、消费金额为6427.55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和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出具“建议适当履行财产性判项,否则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犯本次减刑部分履行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不再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和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 佳 审判员 周淑文 审判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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