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雒容镇雒柳路6号江滨商贸城10栋2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060044X0。 法定代表人:陈明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韦安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安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柳州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安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兰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