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于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朗乡镇小白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金宝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于金宝是大箐山县扶贫帮扶人,依靠低保生活,无房产、无存款、无固定工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