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泰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锦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翠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锦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锦花,女,汉族。
第三人:刘德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锡林浩特市泰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锦光、吴翠莲、刘锦霞、刘锦花、刘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本案抵押物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查干淖尔街社区房地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2183774元流拍价接收上述财产以物抵债,剩余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泰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内2502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