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辛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辽宁光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庆革,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金梅,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孟庆革、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保全费434元,合计8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