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原告张志肖诉被告付桂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821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十一行的“简易”补正为“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