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庚辰,男,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许昌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港澳高速出口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朱明伟。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昌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许昌大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原许昌县)将官池镇胡庄规划魏武大道西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许昌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许昌市建安区(原许昌县)将官池镇胡庄规划魏武大道西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第0***号】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