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程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全,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丰街708号恒天玫瑰园3号楼1020。
法定代表人:陈学立。
审理经过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立邦”字样;2.判令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令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涂料“立邦漆”集团核心企业,专业生产“立邦”牌环保涂料及提供后续相关服务。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围绕“立邦”进行大量商标注册,同时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使用。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商标经过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公司长期的经营和维护,在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熟识方面具有突出表现,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立邦”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品牌产品及服务联系起来,成为区别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和商品服务来源的主要商业标识,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吉林省立邦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公司第1692156号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对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的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范围,应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