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金山大道44栋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林,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雨台村*组*号,现住贞丰县康筑花园后门欧雅壁纸。

审理经过 关于贵州星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3068.48元,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3068.4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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