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8822600620F。 法定代表人:王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茶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971522336。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城关镇菜园村郧阳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65475855T。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霞轩*-*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陈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葛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梅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明星、陈明辉、葛明、梅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日,被执行人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明星、陈明辉、葛明、梅红英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兴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明星、陈明辉、葛明、梅红英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4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言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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