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被执行人:海门市留强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U,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9组。
主要负责人:孙留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留强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海门市留强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3元(账号:39×××37)、期限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止。其余账户存款为零。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海门区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汽车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执行人员至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9组进行上门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