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43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