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43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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