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建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朝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3月29日以(2021)豫0581执379号执行裁定对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朝军在中国工商银行17×××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8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林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