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开封市文物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晋安路中段158号4号楼。 被执行人:郭鸿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开封市文物局)与郭鸿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鸿昌的银行存款60652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鸿昌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渠秀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