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皮县王寺镇大三拨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南皮县王寺镇大三拨村。
被告:南皮县兴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南皮县王寺镇王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该合作社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山与被告南皮县兴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旺合作社)、南皮县王寺镇大三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三拨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旺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三拨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判决二被告对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归还原告继续耕种;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二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的用途为从事养殖业,对此地块的出租承包人并不知情,且该合同的约定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合同还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2020年5月1日-2050年5月1日,从合同的约定内容及该宗土地承包证上的登记信息可知。首先,此地块的承包人是原告,出租人却是本村村委会,二被告的行为着实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改变了土地用途。其次,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土地承包期限不一致,相差甚远,二被告的行为公然违背了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再次,即使合同上有原告的签字,该签字也是二被告欺骗原告所签,原告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由此可见,该合同既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欺骗原告所签,应为无效合同。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特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兴旺合作社辩称,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农户也起诉过,案由及事实一样,法院均予以驳回。
大三拨村委会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证明合同是存在的,但名字并非原告所签,手印也不是原告本人按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2、经营权证复印件,开庭前始终与原告联系不上,不能当庭提供原件。
兴旺合作社质证意见为,合同是兴旺合作社、张玉山及大三拨村委会协商签订,真实有效,是原告本人意思表示。签字是村委会拿去让村民签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对法院调取的(2021)冀092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判决已生效,关于上诉问题始终联系不上原告。被告兴旺合作社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因原、被告均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2021)冀092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营权证复印件因真实性无法核对,对其证据三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被告大三拨村委会作为出租方、被告兴旺合作社作为承租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本村8组的土地1.15亩(四至为:东至王彦东、西至道、南至王恩朋、北至王大川)出租给乙方,用途为从事养殖业或者其他农业生产活动;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50年5月1日止,租赁到期后甲方应当续签合同,继续将该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本租赁合同期限自行延期至法定承包期限;租金每亩每年900元人民币,乙方在每年的5月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每5年增加租金50元,增至每亩1050元封顶;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委托方。双方还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委托方农户不得收回或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得将土地转让、抵押、重新发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如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不能履行,并且该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进行适当调整或修改,促使其成为有效条款。该合同尾部,除二被告加盖印章外,在“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处签有原告名字并按有手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字非本人所为,与诉状中陈述受欺骗签字内容矛盾,结合案涉土地已由被告兴旺合作社占有、使用的现状,其主张对该合同不知情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主张受欺骗签字,签订合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交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尽管该流转合同存在出租方应当列原告的形式瑕疵,但协议内容明确租金最终归属于原告,并未损害原告利益。兴旺合作社租赁案涉土地发展养殖业,并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超出部分的期限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亦已预见并约定了解决方式,此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通过协商续订租赁合同以维护交易安全。综上所述,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仅仅存在所列出租主体不当和租赁期限部分无效的瑕疵,该不当和瑕疵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原告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七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玉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需附上诉费缴费凭据),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