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刁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黄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黄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吴红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审理经过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刁向龙、黄燕、黄银龙、吴红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本息及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刁向龙、黄燕、黄银龙、吴红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1204执20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