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弓文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泽峰,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数码西路3号南楼。 负责人李利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古交工质JJ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罚款30万元;2.加处罚款30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18年8月,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在古交营业厅,就“流量不限量套餐”进行宣传时,故意隐瞒“超出套餐既定流量后网速下降”的事实,误导消费者。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古交工质JJ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被执行人罚款30万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处罚结果。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及加处罚款30万元。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调查笔录;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准许撤诉裁定;5.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古交工质JJ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申请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古交工质JJ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罚款30万元及加处罚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杰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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