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海林,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白东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张玉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齐海林与被告白东子、张玉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其烟囱改到其院内,消除对原告通行及生活的影响与妨碍。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玉芹与被告白东子系母子关系,被告与原告系前后邻居,2020年冬天,被告因冬天取暖,将其锅炉的烟囱直接从其后院墙内打孔伸出,其超出院墙一米多,由于不断的向外排烟和污水,影响了原告通行,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起诉后,本院发现二被告姓名与实际不符,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齐海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昌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