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华辉鹏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1MA6MLP2J9U,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永丰板洞河村。 法定代表人:戴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山县人,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永丰板洞河村。 被告:王显路,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路文明,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华辉鹏租赁部诉王显路、路文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金华辉鹏租赁部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辉鹏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金华辉鹏租赁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花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