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一中一年级学生,住伊宁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全福,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武,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胡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胡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402民初4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胡秀先行共同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1医疗费用3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胡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胡秀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动产等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未在银行开户,被执行人胡秀的银行卡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对其银行卡做了限额冻结,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过在伊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胡秀名下的两处房产已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和2020年5月14日出卖并转移登记。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胡秀居住的社区走访调查,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胡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傅 勇
代理审判员 吴飞翔
代理审判员 闵晓虎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