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湘乡政务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